【案情】
【分歧】
本案中,关于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拆分使用,属于变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关键要判断被诉行为是否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本案中,某彩妆商行在网站上销售商品时,将“花”“西子”文字与其商品描述文字共同使用于产品标题中,未突出使用商标“花西子”。点击某彩妆商行的产品链接,产品介绍中未出现权利商标,而是其他品牌的商品内容。某彩妆商行所销售的产品价格远低于权利商标系列产品销售价格,两者价格相差甚远。权利商标品牌商品采用线上销售方式,消费群体网络化程度较高,消费者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力则不会产生误认。因此,被诉行为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是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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