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再“塌房”,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虚拟偶像再“塌房”,背后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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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虚拟偶像团体ASOUL官方微博发文称,成员伽乐因身体和学业的原因退出ASOUL团体进行一段时间的“直播休眠”。而随着这一事件的出现,伽乐背后的“中之人”也渐露出。


相关人士爆料,ASOUL的平均提成为1%,高强度与低回报的对比之下,不免令人质疑。而之后该公司也公布了“中之人”的薪资流水,成员平均提成为2.5%,虽没有1%那么夸张,对于成员们来说却是杯水车薪。同时该公司否认霸凌、压榨的情况,但并未提供实际证据,多处仍疑点重重。

此事一经爆料诸多粉丝的偶像滤镜破碎,在他们眼里完美的偶像形象背后却也满满是“打工人”的悲哀。
 



从2007年日本歌姬初音未来到2012年中国首位虚拟偶像洛天依再到火遍全网坐拥千万粉丝的ASOUL群体,虚拟偶像在短时间内被大众认识并产生依恋。
 
随着技术的进步,细微到虚拟偶像的表情、神态、发丝的飘动、皮肤的纹理等都十分逼真。除此之外,虚拟偶像同样拥有自己独特的性格特点、心理活动、社会背景。以乐正绫为例,其资料显示,乐正绫是个16岁的女高中生,生日是4月12日,O型血,白羊座,性格活泼元气,爱吃川菜,是个左撇子。如此具象又具有接近性的特征更容易被大众所接受。
 
虽然有血有肉的真人偶像在现实生活中更接近粉丝生活,但正因为真实和贴近,经不起广大用户放大镜般地窥探。频频翻车的偶像案例也让粉丝感叹“不敢再爱了”。而虚拟偶像根据粉丝心理、粉丝需求而量身定做,所以虚拟偶像没有“自己”,更多的是满足于粉丝的“工具”。完美身材比例、娇嗲声线、标准的舞姿、恰到好处的个性,一帧帧一面面点到即止,赋予粉丝想象空间,所以每个粉丝眼里都有独属于他们自己的“虚拟偶像”,塑造着,也欲罢不能着。但虚拟偶像作为新出现的事物,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和问题,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01
利益链条下的“中之人”困境
虚拟偶像同样基于粉丝、热度和话题等吸引更广大的受众群体,通过凸显受众的“参与感”和“养成感”提升粉丝群体的忠诚度。这一切都被经纪公司尽收眼底,他们打造虚拟偶像,给予粉丝无限想象,短时间内吸粉几百万,开直播带货,真人偶像能做的事,虚拟偶像也在慢慢跟进。
 
5月1日,国内最受欢迎、最具知名之一的虚拟歌手洛天依和乐正绫等来到淘宝直播间,首次跨界试水带货,为博士伦、美的、欧舒丹等带货。洛天依上线后,直播在线观看人数一度高达270万,近200万人打赏互动。顶流虚拟偶像ASOUL已累计和KEEP、肯德基、欧莱雅男士、华硕等诸多品牌建立合作,热度不减。


利益链条下,“中之人”处于何种境地?


在ASOUL伽乐直播休眠事件中,公司虽公开了成员的薪资构成,每个成员的提成比例为2.5%,但总利益的构成还涉及平台和公司,如果平台抽成一半,各个成员的到手提成会断崖式缩水,且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合法性存疑。

 
经济的方面的争议暂且不说,“伽乐”扮演者曾在自己个人账号上曝光患有胸椎扭伤、腰伤、间歇性失声、失聪等可能伴随一生的职业病。公司却从未向粉丝袒露过成员工伤问题,不仅如此,成员在经过长时间加班加点高强度训练的同时,还被公司辱骂和PUA,导致成员曾产生轻生念头。
 


 
但由于中之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经纪公司可以在粉丝完全察觉不到的情况下,悄悄将“中之人”换掉息事宁人,对于资本的分割更像是鸡蛋碰石头,难掌握主动权,境地十分尴尬。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刘双舟对《现代广告》杂志记者表示,“中之人属于虚拟偶像的扮演者,虚拟偶像整体发展由公司规划,粉丝的喜爱更多指向的是被塑造出来的虚拟偶像本身,所以中之人的确是比较被动的,也比较难监管。”
02
虚拟偶像的法律桎梏
 
对于“虚拟偶像”这一新出现的事物,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条文进行界定,虚拟偶像在进行商业活动时的归责、知识产权侵权等一系列问题也存在争议。
 
刘双舟教授表示:“对于虚拟偶像的界定问题,除了真人偶像的复制版,其他类型的虚拟偶像都属于被人创造出来的一种文化产品、一种工具。所以虚拟偶像在涉及商业活动的时候,其归责主体是决定接受商业活动的背后负责人。”
 
也就是说,虚拟偶像由背后的公司操纵,翎LING、集原美、琦拉等诸多虚拟偶像接受商业推广时,虚拟人体验感不涉及虚假宣传问题,产品由公司评测体验,由虚拟偶像“输出”。
虚拟偶像属于文化产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尽管虚拟偶像难以被划分为当前主体分类,但是虚拟偶像的诸多要素都被囊括其中。例如虚拟偶像的外在形象设计就属于美术作品,
由画师、造型设计师通过CG软件完成。此前,B站电竞旗下VUP博主“染染-Ranoca”就被爆出其设计的人物面部立绘涉嫌抄袭,之后其出面承认过度借鉴,将会停止使用。
 

虚拟偶像的声音在采集真人声音的基础上,结合技术手段进行语音合成,所以虚拟偶像的声音极具个性和辨识度。初音未来的声音就是在筛选了近五百份声音样本后,才选择了声优藤田咲作为音源提供者,之后使用YAMAHA的VOCALOID语音合成引擎进行基础开发。
 
虚拟偶像出台的歌曲受著作权保护这无可厚非,但对于虚拟偶像的声音的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刘双舟教授表示“虚拟偶像声音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也不属于完全的自然人的人声,所以不受声音权保护,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申请商标。”
 
商标法明确指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从中国商标网我们可以查到ASOUL于2021年6月9日申请了商标保护,初音未来最早于09年进行了商标登记,之后每年都进行了补登。申请商标之后,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虚拟偶像的外形、名称、声音等要素进行商业活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纠纷,保护了知识产权,避免侵权事件的再发生。
 


根据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20年核心产业市场规模已达34.6亿元,预测2021年中国虚拟偶像核心产业市场规模将达到62.2亿元,2023年将达205.5亿元。近几年,字节、网易等大厂也不惜花费重金布局虚拟偶像产业。属于Z世代的虚拟偶像狂欢即将来临,虚拟偶像的规制问题、中之人的保护问题、伦理问题等等都需要法律和平台的监管和界定。


ASOUL虚拟偶像的“塌房”不是首例,也不会是最后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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