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公众号文章极力佐证“消防通道”包括“楼梯间”,后有《通火规》宣贯要求楼梯间平台净高按2.10m设置,二者均为仅从消防角度去力证“消防通道”包括“楼梯间”,未真正综合设计所需考虑的多个因素。
包括设计层面因素:平面与层高,开间与进深,规范层面因素:规范条文之间冲突、通用规定与专项规定,如何协调效力相同规范之间条文冲突等多个角度来解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恋爱是否人身关系? 答案:是。请客吃饭是否财产关系? 答案:是
恋人、朋友之间是否平等主体的自然人,答案:是。
失恋,请客吃饭,都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民法典》就不会管。
所以,依据“消防通道”包括“疏散楼梯间”,就肯定楼梯间平台一定要满足2.10米高度,理由不足,何况,《民通规》对楼梯间平台净高有明确规定。
2. 对建筑层高的影响 (造价)
如果建筑层高为5.0m,双跑楼梯中间平台高度为2.50m,同时楼梯间荷载较大,梯梁高度加上板厚一般为500,此时对楼梯间平台梁下净高为2.0m是合理的。如果一定要求改为2.1m,势必加大层高来解决这个问题。
3.对于商业建筑采用剪刀梯作为疏散时,楼梯间平台更难协调。
三、《民通规》5.3.1条规定 :通用规定与专项规定
1.法律术语:“法条竞合”
(1)规范与规范之间条文,并非一定是对立关系,也可能是包容关系,规范中就是概括规定与专项规定,理解规范的时候,不应简单认定非此即彼,非黑即白。
例:刑法中,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 诈骗包容保险诈骗 。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5条文:
2. 如何看待 “通用规定”和“专项规定”
(1)《火通规》对于消防疏散通道净高要求,可以看作为一个概括的,通用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在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通用规定时,不排除其他法律,法规对某一具体事项作出更为细致专项规定
(2)《民通规》 对于疏散楼梯间梯段净高要求2.20米,平台净高要求2.00米,应视为对《火通规》疏散通道净高要求更为专项的规定。
六、法律角度来看:《火通规》《民通规》两者应如何协调一致
1.《火通规》《民通规》发布主体均为住建部,发布时间极为相近,可以确定,两本规范的法律效力完全一致,不存在任何一本规范效力高于另一本效力的问题。
2.《火通规》对于“疏散通道”包括“疏散楼梯”仅为学理上的解释,或是参照其他非技术法规类文件理解。
3.《民通规》对于“疏散楼梯间”具有专门的章节与细致的技术条文规定,内容具体,数据明确。
4.在《火通规》《民通规》法律效力一致的前提下,如果《火通规》明确排除《民通规》的适用,不能仅依靠学理上的推论作为依据,理应在《火通规》第 7章节 关于楼梯间的规定(7.1.4)条文中,明确规定:
楼梯间平台净高、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10。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论建筑”作者:唐海奇(ID:uvw-37)。大作社经授权转载,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大作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