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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与功能的矛盾性应该被视为建筑中的一个重要元素。在建筑学历史体系中, 形式与功能的矛盾性并没有理论化, 并没有系统地阐述建筑实践中所蕴含的历史哲学理论。“形式” 是指建筑物的视觉外观 (线条、 轮廓、 形状、 构成);“功能” 是指建筑结构和功能要求 (结构、 居住、 计划、 组织、 使 用、 占地、 材料、 社会用途)。可以说形式是表示或表达功能的一种 形而上的方式, 但也不能完全这样认为。两者关系的现代内涵犹如 名言 “形式追随功能” 所说, 两者在建筑史中都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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