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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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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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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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算过程中,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30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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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国家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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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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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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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依据已确认的当期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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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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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由80%提高至85%。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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