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悬顶之剑》三: 判罚强条尺度因素(二)-技术篇

《建筑师-悬顶之剑》三: 判罚强条尺度因素(二)-技术篇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编辑|XCX


导读


一、理解-什么是法益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因素
三 、情节显著轻微
四、风险业务-个别疏漏
五、疑罪从无,事实存疑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六、理解争议-价值判断部分不应判罚违反强条
七、是否侵害法益(形式的满足与实质的损害)





一、理解-什么是法益
1、法益是法律学上的常用词,指的是法律条文所保护的利益。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上两个法条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篇章,上述两个法条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财产安全。
《刑法》:“故意杀人罪”保护法益是公民生命安全。“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法益就是公民人身安全。
2、同理,设计规范每一个条文(包括强条)背后均有一个保护法益,
例:5.3章节防火分隔:防火分区(隔)保护的法益:是为了控制火灾蔓延速度,保护财产,人身安全;
5.4章节:平面布置对建筑内各种场所平面布置要求,所保护的法益既有人身安全,也有财产安全的考虑。
5.5章节安全疏散:疏散宽度、疏散距离、安全出口的数量所保护的法益是火灾时疏散人员的人身安全。
明白上述原理后,我们后面从技术角度分析,什么情况下从保护法益的角度来判断,一个条文是否应判定违反强条。

二、犯罪的构成要件

1、前文提到,可以把违法强条,参照类比为法院审判被告是否犯罪

(1)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2)客观实施了危害行为;
(3)主观有故观恶性;
(4)责任年龄(14岁以下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或判无罪);
(5)责任能力(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或判无罪);
(6)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多因素;
(7)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一个强条的判罚,也应该考虑多个因素
(1)显著轻微;
(2)风险业务-疏漏判定;
(3)判定原则-疑罪从无,事实存疑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4)理解争议-价值判断;
(5)是否侵害规范条文所保护的法益(形式的满足与实质的损害)。
三 、情节显著轻微
1、《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例:
1、仅一次盗窃500元。
2、主观有意抢劫50元且既遂。
3、醉酒在撒哈拉大沙漠开车行驶了50米。
以上三种行为,全部符合盗窃罪、抢劫罪、危险驾使罪三个罪的构成要件。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审判,全部需要进班房跑踩缝纫机。实际审判中没有人因为上述行为被判有罪,即考虑到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也无需严格按法律条文严惩。

3、个人理解,审查人员在判罚强条时应参照同等原理,对于一些违反强条但对保护法益明显影响轻微的设计,应综合情节考虑,不应一律判罚强条。
例:楼梯疏散净宽扣除粉刷层后疏散宽度少了 2 CM

  防烟楼梯间开窗面积扣除窗框后少了0.1平方
  疏散净宽在扣除门框后疏散净宽少了2CM,

 前室的净面积在扣掉粉刷层后少了0.1平方等等
上述设计严格按条文计算确实违反强条,但判定违反强条时不是机械执行规范,上述行为在情节上属于显著轻微,在法益侵害上,也不会造成实质的损害,个人理解,应综合考虑强条的处罚严厉性,可以提出修改要求,但不应直接判罚违反强条。可能也会有人问,那到底少了多少才能提强条呢,1CM或是10CM才能提强条呢,个人理解,如果一个项目需要用上述方法来计算数值的时候,均不宜按强条提,当在设计时,即使不扣除粉刷层,不扣除窗框也不满足时,可以认为设计师未考虑周全。可按违反强条判定。
四、风险业务-个别疏漏
前面也有文章提到:

建筑设计是一项风险业务,设计是凭空创设图纸,凭借建筑师的专业知识、经验、并用特定的方法及特定介质(图纸)将设计意图表达出来,是一项从无到有的工作,那么在工作中,有的疏漏就无法完全避免,对于这一类的错误,应有客观对待的态度。
例:在之前审查问题中有看到,平面图中设备管井示意了挑空符号,被判定管井未做封堵,违反强条。类似的情况还有一个公共卫生间的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判定违反强条。

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一层平面有十个管井,每个管井均未封堵,可以判定为强条无异议。但如出现下例情况:应慎重对待,例:一层平面图中十个管井,只有一个未删除挑空符号,可以认为设计师是具备相应知识和理念,仅为个别疏漏,为不避免的风险业务。不建议判定为违反强条。
同理,整个建筑仅有个别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也可认为是个别疏漏。不应直接判定违反强条。
五、判定原则-疑罪从无,事实存疑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1、刑法中有个著名的案例:打猎案
 甲乙两人为猎户,均持自制火枪一起上山打猎,某日在山脚一茅屋边上草丛中见到草丛晃动,以为是猎物出现,二人同时瞄准并开枪,未曾想打中的是一小孩,只有一枪击中小孩且造成致命伤。因为自制火枪,无法检测弹道,可以肯定是这两人其中一人打中小孩,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无法查出是甲打中这一枪,或是乙打中的小孩,那么在无法确定凶手是谁的情况下,审判不能冤枉其中任何一人,只能判定二人不负刑事责任。
2、在审图过程中,也碰到类似情况,平面图中消防控制室画了门槛线但未注明为防水淹门槛,但在立面图中示意了门槛,或同一位置设备专业示意了防水淹门槛。这种情况下,建筑设计师有表达门槛但未明确示意防水淹门槛,不能确定设计师是疏漏或是未考虑周全,应适用事实存疑时作出有利于设计师的推定,不应判罚为违反强条。
六、理解争议-价值判断部分不应判罚违反强条
1、理解争议

当一个规范条文涉及不同观点争议,且未形成通说观点时,也就是可能涉及价值评判的条文,也不应直接判定违反强条。对有些规范条文,本身存在巨大争议,从编委老师到审图专家,《指南》到《释疑》,同样问题均有不同观点,如、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建筑的理解
例1、《建规》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的防火墙到底是按3.0小时或是按4.0小时耐火极限设计,一直有不同观点且未形成通说观点,当设计师取值为3.0小时耐火极限时,可以提修改意见,不应直接判定违反强条。
例2、《建规》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设计某办公建筑,柴油发电机房设地下一层,上部贴邻房间为财务室,业务洽谈室。省外图审单位坚称业务洽谈室人员密集的场所。遂判定违反强条。
2、价值判断
对于一些涉及某人对某事物定性,定量具有不同价值判定的观点,不应判定违反强条。如:规范用词:影响较大,适当位置 等 很难判定统一标准。
例:《建规》8.1.7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对于电磁干扰较强,或其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既涉及定量,也涉及定性,没有统一定性定量,每个人判断标准不同,容易引发争议,不建议直接判定违反强条。
七、是否侵害法益(形式的满足与实质的损害)

1、是否侵害法益:
实际设计过程中,总有些设计看似违法规范字面意思,实际又不对规范条文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危害,是否应判违法强条呢?

例1:《建规》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条文保护法益:规范中规定了建筑外墙上在上、下层开口之间的设置1.2米高的窗槛墙或防火挑檐的挑出1m宽度,以防止火势通过建筑外窗蔓延。两者择其一即可。

实际设计中可能特殊原因,出现了窗槛墙高度为1m,同时设置了出挑板宽度为800mm,两者均不满足规范要求,但实际防止火灾的效果肯定优于单设1.2m的窗槛墙或单设1m宽度挑板。
例2:《无障碍通用规范》3、2、3条文: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
条文保护法益:使用者跌倒时有可能阻碍门向内打开从而影响救助,所以无障碍厕所不允许采用内开门。
前一阵子看图发现一个情况,有个无障碍卫生间将近有11个平方的面积,非常宽敞,但设计师是将无障碍卫生间的门向内开启,卫生间内部仍可放置至少三个1500直径的轮椅半径回转示意图。


上述两种情况,均可认为违反了规范的字面意思,但并未侵害规范条文所要求保护法益。个人理解,上述情况可要求调整设计,但不应直接判定违反强条。
2、形式的满足与实质的损害
同样,在设计过程中,某些设计从规范字面上来理解,完全符合规范的字面意思,但实际使用中对规范条文所保护的法益造成危害?
例:《建规》7.2.4  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条文说明: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
部分设计师在设计时就较为随意,消防救援窗口并未设置在公共区域,而是直接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无障碍卫生间内,此内设置虽然在规范上满足了字面意思要求,实际中对规范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质的损害。
八、技术以外的其他因素
一个技术问题,是否判定违反强条,除了技术原因,同时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
1、行政部门监督因素:
施工图审查人员要求大都均为注册+高工,技术与经验的结合基本代表了在建筑设计行业中,对规范理解与适用,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与规范结合应用的最高水平。对于抽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文件的技术人员,个人理解也应当至少具备与图审专家同等级别的专家,在消防专业与设计专业同时具备较高的造诣与经验,否则可能抽查时偏向单一专业,造成审查专家需要预判抽查专家的不同理解,从而一切从严判定。
2、因为审查机构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与强条的数量具备关联性,可能影响自身业务,当存在技术上可判可不判违反强条设计时,更偏向于保守观点。存在某种担忧,既使我不判违反强条,其他图审专家也会判定,这样在业务分配可能会吃亏,那么,必然偏向更保守严厉的判罚,只要具备争议的条文,从严判罚总不会有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是否违反强条的判定。




总结:以上所有观点,仅为个人结合多专业知识综合起来的个人观点,毫无疑问的具有个人主观性。也希望审图老师在适用理解规范时能参考适用,一起探讨,而不仅是参照规范字面意思审查,改进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做一个有温度的审查机构,审查专家。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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