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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库宕机-技术法规与网络信息传播权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一、著作权法
保护客体与权利归属
技术规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像
二、XX出版社两次起诉
第一次:不予受理原因:原告并不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
第二次:成功立案:专用出版权
建标库是否必然败诉及其他可能解决方案
三、著作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与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邻接权


建标库被XX 出版社告上法庭,导致网站停用,引发广泛关注,作为一名建筑师,对规范及标准的使用相当频繁,相比某度、某客等收费网站,建标库无疑是一个非常优秀的标准搜索及使用网站,非常方便广大设计师使用。如果就此宕机,无疑对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一定影响,希望广大设计师尽量呼吁,多多支持。

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从各个法律角度来分析相关建标库与XX出版社之间纠纷纠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一)保护客体与权利归属
1、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3、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1)文字作品;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一般情况下:将规范视为文字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例:各类法律法规
(2)单纯事实消息; 例:天气预报,新闻事实报道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例:元素周期表
对于上述三类文件,不适用《著作权法》。
(二)、技术规范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像

1、共识:现有司法解释
强制性标准属于不适用于本法的 法规类文件 。
推荐性标准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规范,需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 争议:在出版社第一次起诉中,XX出版社 是否为相关规范的著作权人,是否享有相关权利,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是关键点。
3、最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回函指出:
      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
     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合编制的规范,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

2、最高院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指出: 法院应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人,确认原告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最终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也是XX出版社第一次起诉未被受理的原因)


 二、XX出版社第一次起诉:
(一)、不予受理原因:非适格当事人,不享有网络信息传播权
  法院指出:仅以最高法司法解释:推荐性标准受著作权法保护,并不足以证明XX出版社对标准享有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也并不说明XX出版社是本案侵权关系中适格当事人。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

  前期在XX出版社与建标库纠纷中,中国XX出版社在诉状上选择的依据主要是以下两点:
1、 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2、 根据《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7条第8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书面同意”之规定,认为自己已经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请求均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1、法院主张:XX出版社主张其作为出版者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一般是指出版者从著作权人中获得的对相关作品以图书的形式进行专有的、排他性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专有出版权系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自著作权人处获得的一项专有使用权,而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绝对权。
2、法院认为:
(1).《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是国家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8月8日颁布的部门规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次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GWY《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只有: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虽然几经修改,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主体至今未作调整。(出版社本身并不具备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主体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参前面文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作为部门规章的《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故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颁布后,出版者既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定权利人,亦不能仅基于《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规定就获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除非从权利人处获得相应的授权。
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认为:本案中,中国XX出版社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亦未提交著作权人的授权证明,故其对涉案作品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电力出版社与建标库公司的行为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国电力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总结:XX出版社以《著作权法》“专有出版权”、以《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网络信息传播权”诉建标库侵害其上述两项权利,被法院以非适格原告,出版社本身并不具备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
(二):成功立案:专用出版权
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后,XX出版社改变诉讼请求,提出新证据及诉讼请求:
新证据:

1、 中国电力出版社提供了1995年6月6日由电力工业部办公厅发布的办技[1995]40号《关于电力标准出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载明  “凡由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行业标准(含工程建设标准),一律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国电力出版社享有电力行业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中国电力出版社是涉案图书《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6年版》的署名出版社。
2、  中国电力出版社提供: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于2017年11月8日出具的《中电联标准化管理中心关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再版工作的建议函,该建议函载明“建议贵社结合市场需求与电力工程生产建设实际,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辑出版工作”。
XX出版社提供的相关证据,仅限于电力行业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
中国XX出版社在起诉状中明确被控侵权行为侵害了其专有出版权,根据中国XX出版社在立案阶段提供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其对涉案图书享有专有出版权,因此中国电力出版社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中国电力出版社所指控的侵权行为为洛阳建标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允许和授权,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和建标库软件上提供涉案图书的影印件,且中国电力出版社主张该被控侵权行为侵害其专有出版权。由于该被指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
综上,中国电力出版社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应对中国电力出版社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30条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指令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受理。
(2)、同时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案件民事裁定;

(图片源自:岩土新鲜事)
(三)、 建标库是否必然败诉及其他可能解决方案:

1.立案仅代表法院受理案件:中国电力出版社指控洛阳建标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线传播涉案图书的行为,是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则是一个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实体问题,应当通过进一步审理最终确定中国电力出版社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立案仅意味着:法院受理案件,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需进一步审理。并不意味:建标库必然败诉,或XX出版社诉讼请求全部成立。

3、 其他可能解决的方案:立案也不代表原告诉讼请求全部成立并得到法院支持。庭审过程中,双方可能经法院调解,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4、作为一人资深画图狗兼建标库的VIP老用户,衷心希望此事尽快解决,建标库早日恢复使用,广大网友呼吁:由公共资金编制的技术法规,应自由传僠,多少有点搞错了对像,起诉建标库的,并非著作权人。



四、著作权包括哪些范围-人身权与财产权
(一).著作权人的权利:

1.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2.财产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注意两点:
1).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
2).公众没有自主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例:电视台节目播放时间表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调“交互性”:
1).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 (网站上传)
2).公众自主“下载行为”,下载时间由用户自行选定。
 例:爱奇艺的节目,建标库的规范,(网站上传+用户下载) 
XX出版社诉建标库案中,诉讼案由即为:建标库侵害出版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传播者的权利)即:邻接权

1). "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2).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3). 传播者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
4).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总结:

1、建标库从众智网一路走过来。相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或相关的设计师,或多或少从中有所收获,受益 。作为一个方便广大设计师搜索,查阅的公共网站,建标库为行业作出巨大的贡献。

2、在这场纠纷中,希望在合法,合理的情形下达成 和解,尽可能的减少对广大用户的影响。

3、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权利与专利,在未来的社会中影响会愈加明显,法律意识也愈加强烈,类似纠纷越来越多。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公开文件整理。

下篇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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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六:设计炒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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