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忘致坠楼事件中,“设计”是否有过错?

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忘致坠楼事件中,“设计”是否有过错?


01

楔子
这两天,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忘在电梯里,进而导致小女孩坠楼身亡的事件,牵动了很多人的心。


主要责任在于保姆,因为她的疏忽导致一个孩子的夭折,我想等各方联合调查出来之后,一定会有一个对公众的交代,在此不表。



作为建筑师,我比较关心的话题是:设计方在这个事件中是否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吗?


文中会涉及一些建筑法规和建筑知识点,希望能帮助普通人更好的了解事件的真相。

02
小区概况
发生惨剧的小区是杭州的“联合世纪新筑”,2008年交付的房子,边上有长征中学和余杭塘河,位置还是不错的。



这个小区开发商是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设计单位是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当时这个项目还获得了“住宅规划设计优秀奖”。



但施工图具体是哪家做的,我也没有深挖。因为2009年之后有一大批建筑规范也发生了变化,所以要追溯当时是否完全合规,也比较困难。只能从行业里一些约定俗成的知识点上去探讨一下了。

03
可踏面
从现有的信息来推测:小女孩应该是爬窗导致的坠亡。所以我们会本能的认为:


这个窗户的高度有没有问题?

这个窗台的高度是不是也有问题?

为什么小孩子能轻易的爬出去?



其实这里涉及的是两个建筑知识点。一个叫建筑可踏面,另一个叫栏杆防护高度。



可踏面
在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的栏杆底部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

可踏面成立,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绿色部分宽度≥22cm,同时从地坪到绿色部分的高度≤45cm,缺一都不成立。(左图为空心栏杆,脚可以伸过去;右图为实心篮板,脚无法伸过去)


通俗点说,即使平台很低,但是宽度不够,你的脚也踩不上去。



我找到了这个事件中窗台的高度(如上图),结果发现它的高度接近50CM。所以,即使小女孩是爬上了窗台,但是因为这个不是可踏面,设计院在这点上符合规范要求,所以是没有过错的。

04
护栏高度
可能有读者会问:超过45公分又不算可踏面的窗台,就不需要防护措施吗?

答案是:需要,但是要分情况(如下图)。


图a.当低窗台低于0.45m时,防护栏的高度要从0.45的顶部开始起算。
图b.当低窗台高于0.45m时,防护栏的高度可以从地坪开始计算。这次事件中就是这种情况。

其他的几种情况,因为和本案关系不大,所以我就按下不表了。
而上图中的h要满足下图中的6.11.6第4条的要求,也就是最小要高于0.9米。(如下图)


那么问题的症结就聚焦在电梯厅的窗户,从地坪到可开启扇的距离是否满足要求,也就是大于0.9米?(如下图)

我通过图片对比发现,如果低窗台的高度是50CM的话,那么上面固定扇窗户的高度要大于40CM才能满足规范,这样才能不安装防护栏杆


但是目测下来,情况不容乐观啊。



因为高度是否满足,目测在两可之间,所以这里就涉及到几种可能性


1.设计院出的图,本身有规范问题,而且审图也没看出来。我认为这种可能性比较低。


2.设计院出的图纸满足规范要求的大于90cm,所以没有防护栏。开发商也没多想,就按照没有护栏造出来了,也顺利通过验收了。这种可能性大一些。


3.设计院出的图纸满足规范要求的大于90cm,所以没有防护栏,但是施工误差导致高度不满足90CM,而验收也稀里糊涂的通过了,这就需要很多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了。


第二种情况可能更接近事实的真相,但也是最让人难以接受的。如果其他两种情况,有人为此承担责任,我们吃瓜群众可能还会好受一些。


05
冗余度



做设计的朋友都知道,规范是指导我们设计工作的准绳。但是规范规定的是“下线”,也就是最低标准。


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民的整体身高也在大幅度的提高,以前小朋友乘车免票高度是1.2米,而现在呢?






从1.2米提高到1.3米,整整提高了10公分,而我们的建筑规范呢?几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的固守着底线,虽然也历经了很多次的修订


这次的事件也许能给我们编制设计规范的专家们提个醒了,也该与时俱进了吧。连结构可靠性规范都提高了设计标准,增加了安全系数,建筑标准就不应该往上提提?




另外我们的开发商朋友,虽然挣钱越来越不容易了,但也别忘记了总理的谆谆教导。要留着道德的血液,不要试图优化设计了,多留一点冗余性吧。






最后,就是给我们的小业主们一些忠告,少点骚操作,飘窗台的护栏是规范要求的。装修的时候一旦你拆除了,请务必做好自我防护,不然就是“作死”的节奏。



06
结束语


悲剧已经发生了,当然主要责任可能是在“未成年人的看护上”,而设计是否有责任,主要是看“窗台高度有没有大于90cm”。


但事件中涉及到的其他主体就能独善其身吗? 开发商、物业公司、施工单位...


我希望这样的悲剧不要再发生了,而避免悲剧再次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正视问题”,尽快补上短板。


设计院可能只是规范的执行层面,而问题的解决需要规范的“制定层面”与时俱进,拾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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