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解与适用》一法律角度闲谈“废止”

《规范理解与适用》一法律角度闲谈“废止”


   
   
                                              作者|唐海奇
         




 
一、“废止”二字争议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废止”
   
三、从规范应用角度看待“废止”
   
四、《通火规》出现规范空白应如何适用
   
   
   

一、“废止”二字争议

 新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发布在即,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规范》GB 50067-2014中原有的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引发广大设计师的争议。

目前主要争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公告中,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同时废止下列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对于“废止”二字,主要争议如下:

  1. 废止原规范条文,即原条文不再存在,也不再作为设计依据,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表述为准 。

  2. 废止原规范中对应条文中的强制性属性。即原条文继续存在,只是不作为强条使用,降格为一般性条文。

二、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废止”

    百度词义


   

1、这个解释类似法律修编:《民法典》修编过程中也有类似问题,把合同法,物权法全部单行法汇总并编制在一起成为民法典中的一个编,比如合同编,物权编。等于是直接把合同法,物权法给废止。不再使用,也不再作为审判依据。但在《通火规》编制过程中,只是把其他规范中强制性条文集中集中汇编,同时注明仅废止原规范中对应的条文。


   
   

2、从“废止”二字字面意思理解及《民法典》废止《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实例来确认。“废止”原条文,就是原来的条文完全作废,不再作为审判(设计)依据。


三、从规范应用角度看待“废止”

  (一)、《通火规》与《民法典》修订不同

1、《通火规》废止其他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与《民法典》废止《合同法》《物权法》有区别。《民法典》是把合同法,物权法全部编制在一起成为民法典中的一个编,比如合同编,物权编, 直接把合同法,物权法给废止,不再作审判依据,实施之时同时废止了上述所有法律。不存在部分留用与移植条文后原法律文件共存的问题。

2、《通火规》废止其他规范的强制性条文,只是把其他规范中强制性条款集中并部分修订,原规范继续存在。

 3、  对于上述问题,个人的理解,《通火规》实施后(可能在实施之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应被《通火规》废止相应条文的规范也应当会重新编制。以便与《通火规》相适应,协调并配合使用。

  (二)、《通火规》与其他规范可能存在的关系

 针对部分条文的修订情况,可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

1、通用规范重新编制了相对应的新条文,则新条文在《通规》中为强制性条文,原对应规范的强条就不复存在了。

例如: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环形消防车道的环形设置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此类条文属于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重新修订,大概率会在后续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直接废止,就是不再作为设计依据。

2、部分条文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没有涉及对应的条文,但在通用规范中注明了本条文废止,原规范在后续修订时可能重写或者作为一般的条文继续存在。即可能废除的是原条文的强制性属性,大概率会在后续的修订过程中调整为一般条文。

例如: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防火间距的设置要求:


   
   

由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未体现此表格,不排除此表格作为普通条文在后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编中继续存在。

3、通用规范编制没有对应的条文,和原规范修订也没有对应的条文,就是这个条文完全废止,没有这个规范条文。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相对应的条文在规范中其他条文有所兼顾,但不排除出现的情况是《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没有体现,在后续修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也未体现,出现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设计没有依据的情况。

部分设计师担心会出现设计没有依据的情况,后面设计怎么办?

真出现这种情况,也无需担心,首先,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个人认为规范的修编会弥补相关的缺陷,如果确实出现似情况,可以参照法律相关规定适用即可,不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通火规》出现规范空白应如何适用

参照民法典相关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第三编 合同编 对此均有相关规定可供参考。

 (1)、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个人理解:如果出现规范空白的情况(极端情况,可能性极小),可以适用民法原则,交易习惯设计习惯即几十年来防火规范规定的要求设计,进行设计,即使后续有问题,设计师仍有抗辩理由:

(1).《通火规》修订后形成规范空白 ,对应的问题没有设计依据。

(2).原规范中对应的条文,在指导设计过程中并未出现较大纰漏,在无其他新款条文指导的情况下,适用原设计习惯并非不可。

(3).交易习惯在法律中可作为一个审判依据,在规范使用过程中可以参照适用。

         
         
         

总结:

1.“废止“在法律术语中即为完全不再适用,不再作为审判(设计)依据

2.《通火规》的废止应当会结合其他规范的修编同时进行,尽可能降低出现规范漏洞概率。

3.个人理解《民法典》中的交易习惯可参照适用规范中的设计习惯。


4. 本文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理性探讨。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论建筑”作者:唐海奇(ID:uvw-37)。大作社经授权转载,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大作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