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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近代以来,“离婚”与“广告”作为古已有之的汉语词汇, 通过从西方现代思想与观念中汲取文化资源与动力,实现了自身内涵及外延的丰富、扩展与更新,成为现代新词。而“离婚”与“广告”在近代中国社会的结合不仅生成了一种“协议离婚”的实践形式,更在客观上推动了“自由离婚”观念的建立与普及。本文以近代报刊上的离婚广 告为考察中心,尝试勾勒离婚广告诞生与流行的社会文化轮廓,并通过细读时人围绕“离婚”以及“离婚广告”的种种论述,以揭示离婚广告与“自由离婚”话语之间复杂缠绕的关系,探究广告在“离婚”意识与观念日常化过程中发挥的功能价值,进而探讨离婚广告对于现代公益广告生成的历史意义,以及其对中国社会现代转型的文化影响。
| 关键词 | 离婚广告;自由离婚;公益广告
| 中图分类号 | G209;F713.55
| 文献标识码 | A
而随着离婚法制的日渐明晰和完善,家庭婚恋观念的日益转变,在“自由恋爱”“社交公开”“自由离婚”等社会思潮的催动下,民国时期的离婚率逐渐增高,并且在 1930 年前后迎来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离婚潮 [2]。民国时期的社会学研究专著《中国离婚的研究》将彼时的离婚方式主要分为三种:诉讼离婚、协议离婚以及单方面登报声明离婚。以上海 1929 年的离婚情况为例,其中 170 件为诉讼离婚、269 件为协议离婚、86 件为单方声明离婚。该书作者谭韧在论及上述统计数据的材料来源时还指出,“这里的材料只是得自上海的《申报》。凡协议离婚的,得自广告栏及法院备案的告示;呈诉离婚的,得自市内新闻及法院判决或批示的告示。 [3] ”由此可推断,在报刊广告栏登载的单方面离婚声明以及协议离婚声明,与经由法院备案或判决的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然而,离婚声明何以被归类为“广告”?它借助“广告”这种公共传播方式达到了什么社会效果?或者说,“广告”这一现代传播形式何以在近代中国社会成为法律系统之外确认离婚事实的载体?是怎样的社会文化语境生成了以广告形式传播和流行的离婚声明?而日益盛行的离婚广告又是如何反身型塑了彼时的社会文化、伦理和观念形态?作为特定历史时期中的一种特殊的传播形式,离婚广告在中国近现代广告发展史中究竟具有怎样的意义和价值?本文将通过细察离婚广 告的生成语境、媒介特点及其社会效用,尝试对以上问题做出回应。
离婚如何广而告之:“广告”与“离婚”的近代相遇
“广告”是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新式商业在近代中国的建立,以及报刊杂志等新式媒体传入而日渐普及的。入侵的西方列强在强行植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带来了作为工业文明象征的新物事和新观念。广告的概念与观念在商品经济日益兴旺、报刊出版业不断壮大的历史背景下得到民众的逐渐接受与重视。民国初年,李文权即在论述商业盛衰与国家存亡之间的关系时谈及“广告”之重要性,“(商人)处二十世纪商业上生存竞争之时代,可以左右全国使之日臻富强。……试观欧美之营业者,其告白一项,于资本中所占之额为最多。今日本亦研究广告术,以冀其商业之发达。盖未有无告白而使商业进步者也。告白不良,商业不昌,商业不昌,国家斯亡。由是观之,谓告白为商业之精神可也,谓告白为商业之根本可也,谓告白为商战之主动力可也,即谓告白为世界文明之主动力亦 无不可。[4] ”此处的“告白”即为“广告”[5]。20 世纪 30 年代,随着广告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普及,人们更为清晰地意识到广告在商业中的作用及意义,“二十世纪者一商战之时代也。战胜商场,大则可以富国。小则可以富家。操奇计赢, 犹将兵者之筹运帷幄也,如何攻,如何守,兼筹并顾,营业自日臻于隆盛。广告者乃攻城略地之工具也,盖商人以诚信为壁垒,以广告为战具。广告精良,犹战具之犀利也,执有利器,则战无不克。故商业之与广告,关系至为密切。”[6]这样的认识无疑又进一步推动了广告的成熟与流行。与此同时,作为广告的重要载体,报刊的兴盛亦为其发展注入了一股动力。薛雨孙在论及新闻纸与广告的关系时指出:“报纸所到之区,即广告势力所及之地。且茶坊酒肆,每藉报纸为谈料。消息所播,谁不洞知。永印脑筋,未易磨灭。非若他项广告之流行不远,传单之随手散佚也。是故新闻愈发达,广告之作用亦愈宏。 [7] ”
上述言论中的“广告”显然指称的是商业广告,内涵接近于《汉语大词典》中“广告”这一词条的现代义——“向公众介绍商品、报道服务内容或文娱体育节目的一种宣传方式。一般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招贴、橱窗布置等形式进行。”但《汉语大词典》中的词条“广告”除了这一义项,还指称“广泛地宣告”。根据学者华珍从语言学角度对“广告”一词的考究,该词属于“回归借词”,即中国古汉语中早已存在“广告”一词,原义即为“广而告 之”,日本人在明治维新时期借用此词对译西方的新概念 “advertisement”,后经由梁启超等晚清学人从日语词汇中将被赋予现代新义的“广告”再次译介输入我国。[8] 而日本人借用该词时则是在保留“广而告之”这一义项的基础上,添加了联系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商品经济逻辑的新内涵。此外,将日本汉字“广告”引进中国的梁启超也仍然在“广 而告之”的意义层面上使用该词。他在 1904 年 1 月发表于《新民丛报》第 44、45 号上的文章《辨妄广告》正是其中例证。 也就是说, 在“广告”一词从古至今的语义流变过程中,“广 泛宣告”的义项始终被保留与使用。而正是在这样的语用环境下,“离婚启事”被归类为广告的一种。
1926 年,戈公振在梳理了中国报业的整体历史与发展现状后指出:“广告为商业发展之史乘,亦即文化进步之记录。人类生化,因科学之发明日趋于繁密美满,而广告即有促进人生与指导人生之功能。……故广告不仅为工商界出品之一种手段,实负有宣传文化与教育群众之使命也。 [9] ”此外,他又进一步对广告的种类进行了细致划分,共分为商务广告、社会广告、文化广告、交通广告、杂项等五大类及商品、声辩、教育、航期等十八小类。依照这样的分类方法,“离婚启事”即属于社会广告中的声辩一 类。而彼时见诸报端的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内容和目的的广告,除了以“离婚启事”为题外,还有“(某某)离婚声 明”“离异声明”“(某某) 声明离婚”“某某律师代表(离婚夫妻姓名) 声明离婚(启事) ”“某某声明离婚缘由”等, 不一而足。20 世纪二三十年代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商业报刊如《申报》《大公报》《益世报》等即是此类广告集中发布的媒体空间;四十年代以后,其他性质的报刊如国民党中央机关报《民国日报》、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报《新华日报》等也偶有登载。以上海民办报业中发行量最大、商业化程度最高的《申报》为例, 据不完全统计, 在 1927—1937 年间, 该报共刊载离婚广告2098 则,其中1928年刊载数量最多,为 359 则。此外,据时人统计,仅 1942 年 7 月—1943年6月一年间,《大公报》广告版面发表的离婚启事亦达 303 则。 [10] 其中,有些离婚广告会在同一报刊连载数日,有些则会在两份或以上报刊同时刊载; 部分是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发布,或者延请律师代表双方发布,部分是夫妻中的一方单独发表,或夫妻中一方的家长代为发表,但内容中倶明确表示夫妻双方是两愿或协议离婚且已完成法定的离婚程序。显然,这些有意识地将离婚事件曝光于报端的声明,一方面是为了借由报纸的影响力达到“广而告之”的效果,另一 方面则是向公众昭示夫妻双方离婚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亦即, 正是经由“广告”的形式, 作为个体事件的“离婚” 才得以从私人领域进入社会公共空间,并实现自身的公开化和合法化。
离婚何以“自由”:离婚广告生成的文化语境
1933 年 8 月 29 日,《申报》的紧要分类广告栏目中刊登了一则“吴义安程秀英离婚声明”,内容为:“今因 彼此意见不合势难偕老,经双方家长同意,协议离异,除凭亲友证明,订立离婚证业外,并呈请县府存案,嗣后男婚女嫁,各听自由,不得干涉,恐未周知,特此登报声明。民国二十二年八月吴义安程秀英通启”[11]。从行文措辞上看, 这是彼时通行的离婚广告样式:陈述离婚缘由、澄清双方 意愿、阐明离婚程序。而根据诸多离婚广告的表述,常见 的协议离婚程序则包括家长同意、亲友见证;委托律师、订立契约;呈报县府或法院等官方机构备案, 等等。实际上,按照《大清民律草案》以及在此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民 国民律草案》关于“离婚”的律法规定中,除特定年龄范围内的男女双方须征得父母同意方能协议离婚,夫妻二人只要志同离婚并向指定部门报备,即得合法解除婚姻关系。即便在礼俗层面上,“往昔之所谓离婚以绝良性只好为主”[12], 父母亲友的参与见证亦足以表达对夫妻离散的认同。那么,在种种程序已然确保离婚行为合法合礼的情况下,缘何离异夫妻双方仍要将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通过报章广告的形式告知公众?在传统礼教将休妻 / 离异视为羞耻丑行的情势下,民国时期的离婚广告何以在报章媒体主导的公共空间日益盛行,为大众所习见?
北宋时期,理学创立者之一的程颐在论及时人与古人对“出妻”的态度时即说道:“今世俗乃以出妻为丑行,遂不敢为。 [13] ”近现代著名法学家胡长清亦在研究“离婚”的专论中指出:“盖婚姻为家族关系之所由始,故轻婚轻离,皆所不许……第既婚而离,人所羞为,故实际行之者盖寡。[14]” 可见,不论宋以前社会风气如何,至少从北宋始,及至晚清,婚姻关系的解除都被认为是不道德且令人羞耻的。然而,随着西学东渐,作为携带着“平等”与“自由”的现代精神内核的新概念“离婚”,开始逐渐取代片面强调父权 / 男权的“出妻”而相继引入并通行于法律与世俗领域,指称夫妻在生前对婚姻关系的解除。[15]新概念带来的新观念随即让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与认知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因此,早于“离婚”被正式纳入法律范畴之前,近代妇女刊物之“巨擘”的《女子世界》在 1905 年的一篇新闻报道中就对当时的一桩离婚事件做出了正面积极评价,而新闻的主角正是日后成为我国近现代史上第一位国立高校女校长的杨荫榆。该报道不仅将杨荫榆因不堪婆家、丈夫的专制压迫而自决离婚这一行为称为“创举”,认为这是“女子不依赖男子而能自立之先声”,更对其社会影响寄予极大的肯定与期盼,“此等事能多见,则婚姻自然改良,而男子自大之气、翁姑专制之风,或得从此而稍杀”[16]。显然,在这一女权思想重要传播阵地的话语表述中,女性自主离婚不仅是女性独立、妇女解放的表征,更是紧密联系着反父权、反专制的伦理与文化变革。而随着以兴女学、争女权为目标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与推进,以反封建礼教、反父权专制为旗帜的新文化运动的兴起,“离婚”更是与“自由”相结合,成为当时中国社会重要的文化议题。
1921 年, 陈望道在上海《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的创刊宣言中便着意强调了“自由离婚”在反抗父权专制 斗争中的重要性,“我们以为在现社会内,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一样的很重要。自由结婚是两性青年对于父母专制的反抗,自由离婚却是对于社会专制的反抗。在现今‘子’ 的‘剑’正猛向‘父’的‘专制威严’攻击的时候,自由结婚制自然而然的必须成立,但如果不同时鼓吹自由离婚,那就这自由结婚制也成了锁镣……”[17]。传统婚制作为封建礼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父权统治在家庭、家族等私生活领域正常运转的主要工具。对社会个体而言,由封建 父权制所组织、操控、监管的婚姻关系无疑是压抑性的,而女性由于在封建文化等级结构中处于边缘位置,则会受到来自婚姻关系更为深重的压迫。因此,在近现代的文化先觉者看来,变革婚姻制度,将婚姻自主权从封建家长及其代理人手中夺回、交还于婚姻关系中的个体,尤其是女性个体,是妇女解放运动与新文化运动的共同斗争目标和文化使命。正是在这样的认知驱动下,宣扬“离婚自由”思想,传播“自主离婚”观念,成为颠覆礼教权威、推翻封建统治的重要文化策略。1922 年 4 月,依托于商务印书馆的妇女报刊《妇女杂志》推出了该刊自创刊以来的第一个专号——“离婚问题号”,同年 5 月,《妇女评论》亦将第 57 期编为“自由离婚号”出版。随后,众多主流刊物纷纷开专号辟专栏,引导并鼓舞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来自不同阶级、拥有不同教育背景和文化立场的读者以不同方式、从不同角度,围绕“自由离婚”这一话题表达关注、译介理论、发表评论、参与论辩,共同参与重新建构“离婚” 的内涵与意义。彼时,“离婚”开始频繁出现于种种杂文时评、公开辩论的讨论对象中,亦常常被引作小说、戏剧等文学创作探究和思考的主题。
借由女权思潮与新文化话语的反复浸润、阐述与论证,作为一种行为实践的“离婚”被赋予了多重文化意义,不仅象征着一种反传统的新的家庭伦理和性别制度的生成, 还指称着一种“社会进步、国家兴盛、民族发展”的现代性变革路径。社会学家吴文藻曾指出,“按西国学者研究的结果,离婚是社会变迁最代表的指数……一国离婚率的高低,反映了社会变迁的迟速。[18] ”因此,“中国的国家不发达,社会不进步皆由于没有良好的家庭。结婚的夫妇…… 有真正感受婚姻痛苦的应立即离婚方是两全之策。 [19] ”徐志摩 1922 年寄予张幼仪的信中,亦将其离婚要求表述为“改良社会”和“造福人类”的行动之始:“真生命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幸福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真恋爱亦必自奋斗自求得来!彼此前途无限,……彼此有改良社会之心,彼此有造福人类之心,其先自作榜样,勇决断,彼此尊重人格,自由离婚,止绝苦痛,始兆幸福,皆在此矣。 [20] ”“妇 女解放”“现代变革”“救亡图存”的话语策略无疑在公共舆论中不断强化“自由离婚”的合理性与正义性, 而与“自 由”“平等”“个人主义”相缠绕的“离婚”作为一种现代观念也经由法制、伦理、文化变革逐渐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正是这场“自由离婚”的话语狂欢, 使得作为名词的“离婚”得以剥掉禁忌的外衣而赢回名声,作为事件的 “离婚”得以溢出私情范畴而进入公共舆论的视野, 被“广而告之”。
维护公益抑或制造压迫:离婚广告的社会效应
如果说“自由离婚”观念在社会文化层面的生成与传播推动了离婚广告的普及与流行,那么与此同时,近现代 婚姻伦理的制度与观念变革亦反复地在离婚广告中被展示 与强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广告”定义为“传播信息的一种方式”[21], 而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形式, 广告“所负载的信息内容,完全由广告主的需要而定,它可以是政治性的,也可以是商业性的,更可以是社会文化性的”[22]。 显然,离婚广告所负载与传播的即为与“离婚”相关的信息、意识与观念。实际上,每一位广告主(通常是婚姻关系中的主体)都并不仅仅通过离婚广告宣告婚姻关系的终止,他 / 她对“离婚”的陈述与声明还是一份对自我情感诉求、伦理选择和文化立场的表达。广告主不仅通过离婚广告将自身建构为具有主观意志和自由精神的“现代主体”, 更通过在公共媒介平台展演“离婚”以表明自身对个人觉醒与“自由离婚”观念的认同与肯定。也就是说,遍布彼时重要报刊的离婚广告不仅在内容上凸显了个人意志在婚姻家庭关系处置上的权威,展现了婚姻伦理中前所未有的个人自主与自由;作为公共传播媒介的广告,其社会属性本身亦使得“离婚”从沉重的道德枷锁与私生活壁垒中被解放出来,在公共空间被反复观看、阅读、讨论、批评或褒扬,使得现代离婚观念在社会各个层面流转、播散, 被接受或被推拒。经由离婚广告而广泛传播的个人意识与离 婚观念无疑联系着当时的道德伦理变革,周作人即因“一 角钱的离婚”而发出感叹:“像离婚这样重大(虽很平常) 的事件,要使亲友周知,却只花一角钱, 登一天分类广告就了事,我觉得是极可注意的。这虽然是当事人的自由, 旁人不能干涉,但在我们看来,这件事至少总是很可注意,因为这个广告实在很明白的表示出现代中国青年对于结婚的观念之可叹的堕落了。[23]”显然,在他看来,离婚广告的便利与低廉不仅极大地消解了“离婚”本身应有的肃正性, 打破了传统礼俗的禁忌,更是从根本上动摇了婚姻在中国青年思想观念中的价值地位。
面对传统礼教迅速崩解、道德伦理亟待重建的社会情势,作为对启蒙与救亡的时代主题的呼应,离婚广告在近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引导公众舆论与行为的媒介功能,承担了塑造与传播新文化、新伦理、新道德的历史任务。回望广告的发展历程,现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的诞生, 正是源于20 世纪 40 年代美国社会对一种非营利性的传播媒介能够引导公众关注由工业革命引发的重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以正面的舆论导向作用帮助公众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肩负维护与增进社会公共利益责任的想象和期待[24]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公益广告在中国的形成和普及是始于改革开放之后,[25] 但作为个人发布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传播,离婚广告在彼时的中国社会同样展现了公益广告所独有的媒介特性和社会功能。作为对妇女解放运动与新文化运动推翻封建婚制、颠覆传统礼法的声援与回应,离婚广告以报纸刊物为传播渠道、以婚姻故事为文本、以个体的情感化表达为表现方式,营造“自由离婚”的舆论氛围,传递婚姻自主的权利意识,指引公众建立关于自主离婚的法律观念和伦理观念。离婚广告的流行无疑有效推动了婚姻伦理与道德观念的现代化,在这一进程中,它也充分显现了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与文化影响。
然而,离婚广告的受众是有限的,离婚广告影响覆盖的仍是被性别化与阶级化的社会空间。在一篇发表于 1933 年、题为《中国的离婚热》的文章中,作者对民国十八年至十九年上海的离婚数据进行了多方面的对比研究,由此指出:“上海的离婚全是百分之百的知识阶级的男女。自然这是一个当然的结果,一般无知识阶级的人们不但不明白什么是离婚,而且相信结婚是神圣的永久的不可分离的。[26]”这段话提醒我们,在近代中国,人们对婚姻的认知和观念与他们的知识水平密切相关,只有掌握一 定知识的人才能够真正在道德与法律层面上理解婚姻自主,才能够真正自由地、恰当地行使离婚权。然而,根据国民政府的统计资料,民国十九年得以接受初等教育的人数为 1308394 人 [27],约占人口总数的 3.2%[28];得以接受中等教育的人数为 514609 人,约占人口总数的 1.2%, 其中男生 424223 人,女生 90386 人 [29];得以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仅为 37689 人,其中男生 34406 人,女生 3283 人 [30]。由此可见,当时知识阶级的体量极其有限,女性更是在性别与阶级两个层面上长期忍受教育机会与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待遇。而当教育的不平等与离婚权的不平等 相勾连时,不仅女性整体由于在受教育机会和程度上明显低于男性而导致她们在终结婚姻关系的决断过程中只享有微末的权力和自由,那些无法受惠于新式教育、仍然被禁 锢于封建礼教的“旧女性”更是被远远隔绝于离婚自主与离婚自由的观念意识与实践可能之外。
彼时的离婚广告是以印刷文字为传播媒介的,这就决定了能否识字及阅读联系着能否接收并且理解离婚广告中所传递的观念信息,联系着践行离婚的个体是否对离婚本身及离婚程序有充分的认识、是否具备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将这一行为公之于众的自主意识和决断能力。也就是说, 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广告主体及其隐含受众是受到个体的阶级身份及性别身份限制的。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下,离婚广告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离婚的自主与自由,又在 多大的范围内传播了“自由离婚”的意识和观念?已然被打上阶级化与性别化烙印的离婚广告是否还保有实现“自由离婚”话语所许诺的“每位公民平等、自由地享有与行使离婚权”愿景的功能和可能?从这种意义上说,离婚广告非但没有通过其自身的公共传播功能实现离婚权利的去等级化,更在不自觉间以“自主”的幻象掩盖了离婚在现实层面所面临的种种困难和壁垒,以“自由”的名义遮蔽了“被离婚”女性所承受的惊惶与苦难。《申报》曾对读者来信《离婚为什么会发生困难》做出回应:“因为‘重嫁’ 的困难,妇女在现时能够经济独立的又很少,所以一离婚, 女方的生计就马上失了保障……有许多男人须靠家庭或‘旧 社会’扶养,如果他们拂逆了旧家庭和旧社会的意志,也是不能生存的。[31]”在广告的舆论宣传与引导功能尚无法撼动和扭转社会针对女性的结构性不平等时,自由离婚“在 一部分非摩登的时代落伍的妇女中,不知增添了多少的泪和恨”[32]。即便是成长于新文化新思想震荡中的“新女性”, 亦屡屡成为“自由离婚下面的新鬼”。
更为吊诡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离婚广告却被商品经济所收编,为资本逻辑所操控。作为“回归借词”,广告在重返中国近代社会语境时便已烙上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印记,当它成为载体将“离婚”的概念、观念、实践 带入社会公共空间的同时,亦将资本的逻辑深深植入其间。实际上,大部分离婚广告中反复述及的“夫妻意见不合” 所指向的是爱情——现代“婚姻”的道德与认识论基础—— 的消亡。在那时的知识精英看来,“如果没有恋爱,纵使经过法律上底手续,这结婚仍是不道德的”[33],“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没有情感经验的联系是不能接受的”[34],“婚姻的离合,完全由个人主动,以爱情存在与否为关键”[35] 。然而,在张竞生对“爱情定则”进行反复论证后,作为婚姻关系存续之唯一原则的“爱情”变成可计量的、可比较的,而砝码则是感情、人格、状貌、才能、名誉和财产等。实际上,这些能够度量爱情的砝码恰恰是布迪厄(Pierre Bourdieu)所言的“以精神和身体的持久‘性情’”[36] 为具体存在形式的文化资本。1923 年,《妇女杂志》登载了一篇署名“旷夫”的长文《我自己的婚姻史》,叙述者在文中以男性的口吻细致诉说自己身陷包办婚姻的挣扎与苦闷,以及萌生离婚意图的经过,并隐晦表示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罪魁祸首正是他那无知无识、保守怯懦而又“无可救药”的妻子。在“旷夫”的叙述中,文化资本的贫乏成为离婚的根源,而需要对这桩失败婚姻负责的则是长期 遭受不平等待遇与父权压迫的、被封建礼教禁锢思想与行动的、被完全隔绝于新教育与新文化之外的女性。无独有偶, 反复出现于离婚广告叙述中的批判性字眼“性情不良”“行为不端”“有恶嗜好”“教育程度太低”同样意指文化资 本的短缺。《我自己的婚姻史》和离婚广告的话语逻辑中似乎隐含了一种共识:文化资本是考量婚姻存续与否的依据,它的不对等或不匹配是导致爱情枯竭的根本原因,而恋爱或婚姻关系中文化资本相对贫乏的一方则需要对恋爱 终止和婚姻失败负责。因此,离婚广告一方面为社会大众虚构了一个“平等、自由”的乌托邦图景,另一方面则在离婚夫妻之间建构了一种以文化资本为基准的等级制—— 占有文化资本较多的一方能够在恋爱或婚姻关系中享有更多的优越感和主导权,文化资本相对贫乏的一方则须接受 道德谴责和文化批判的双重惩罚。然而,在近代中国的等级制社会,作为文化资本形成与累积之主要来源的教育权 及教育资源,在男女两个性别群体之间以及性别群体内部的阶级之间的分配一直被严格地等级化。当离婚广告在更大的社会空间中通行,被更多的受众所接受、认同与共情, 长久以来存在于不同阶级、性别之间的不平等将在离婚权利的问题上被再度强化。
自现代意义上的“广告”近代被引入中国社会,它开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报刊媒体的普及、传播观念的转变逐渐深入社会肌理,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展现其功能、价值及影响力。与此同时,在与中国社会的频繁互动之间,广告自身的传播内容、形式与策略亦渐次走向体系化与多元化。“离婚”与“广告”的碰撞与结合不仅是广告传播多元发展的结果,还是对“自由离婚”话语所 引发的文化、道德和伦理变革潮流的回应。作为形成与通行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特殊的传播活动形式和话语方式, 离婚广告在展示种种离婚行为的同时,亦使得围绕现代观念“离婚”的讨论得以在公共空间充分展开,并藉此重新定义“离婚”在现代社会个体权利与日常生活中的意义与价值。正因为“离婚”的“自由”意志、观念和行动得以以一种具体化的信息形态在广告中展示和传递,并且被公众在日常阅读行为中接受与理解、继而型塑着现代婚姻制度与大众婚恋观念,现实性、当下性、公益性、导向性等公益广告的特性开始在离婚广告中突显。对于曾经以零散的、单一的、简陋的传播形态存在于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的传统公益广告而言,离婚广告的出现无疑为现代公益广告的成熟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活力。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公共传播工具,离婚广告以其在近代社会婚姻观念的重建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影响与实践,展现了“广告”承担社会责任、倡导舆论新风、匡扶公共道德、维护公众利益的力量与可能。
然而,作为近代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产物,离婚广告即便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真实展示了离婚的“自由”,展现了现代婚姻观念在现实生活中的进步性与可行性,但它所勾画的这种“自由”“平等”的乌托邦图景却遮蔽了始终存在于离婚现实中的并被资本逻辑不断复制再生产的种种“不平等”与“不自由”。因此,对离婚广告的研究与考察,就不仅仅是为了了解“离婚”在近代中国 社会从制度现代化过渡到伦理观念现代化的历程,更是为了进一步探究“广告”如何能够有效规避因受众的主观意志和社会的文化结构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真正实现“匡正过失、树立新风、影响舆论”[37]“推广有利于社会的道德 观念、行为规范和思想意识”[38] 的公益宣传目的。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和传播形态,离婚广告在型塑中国社会文化形态的同时,亦被现代文化观念与文化逻辑不断塑造,不断丰富与图绘了中国现代广告的面貌和样态。
(作者信息:陶然,华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8 级博士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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