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一:条文说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一:条文说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一、什么是法律效力
二、规范条文说明是什么
三、条文说明的作用
四、规范条文说明的作用
五、规范条文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六、条文说明具体体现-有专门知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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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一般是指法律约束力,执行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当人们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1、法律约束力
 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反过来说:法律约束力是指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对行为人行为产生的制约机能,它是约束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等,一经依法成立,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所保障。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法律约束,如有 违反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约束力主要指:在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例:刑法,民法典,各类行政法规,《建规》主要指的是法律约束力,对行为人行为时产生的约束,并不当然的马上承担责任。
2、强制执行力
简称“执行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具有的通过动用国家权力予以强制实现其给付内容的效力。确定的给付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自觉履行,否则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其履行。强制执行力一般发生在判决确定之时。 
强制执行力主要指: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效力的对象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废止的规范无效力)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仅在本地区有效;(浙江消防指南在湖南无效力)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与《建规》无关。)
三、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中,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具有强制约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拆除等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结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条文,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设计、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2).对于违反一般规范条文时,并因此而造成建筑物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性损失时,建筑师仍可能因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上述原理详见本公众号前述文章。
四、规范条文说明的作用
条文说明的作用:
首先应正确认识规范本身局限性与缺限性;限于规范编制组老师是人而不是神,不可能具备预知一切未来可能会碰或出现的问题;限于规范正文有限的字数与表达能力,不可能详尽的描述设计过程中实际所碰到的各种千变万化,层出不穷的实际问题,限于中文文字容易引发岐义等各种因素。
出于上述原因,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总结:条文说明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填补规范正文的漏洞,辅助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规范。
五、规范条文说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规范本身的法律效力,如《建规》第XX条文,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广大设计师从未怀疑,对于规范条文说明(含图集),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约束力),设计师莫衷一是,众说纷纭,并未有明确的答案,

(1)、规范在条文说明中提到: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法律效力。多数人据此认为,条文说明不具备法律效力。
(2)、实际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对于审判的依据,也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作为直接依据、参照执行,参考,转化、援引等不同程度的适用。(总不能乡政府出个红头文件,法院用来作为审判依据吧)
(3)、前面文章有提到,《建规》等类型规范,发布主体级别为部门规章,依据下图,法院在审判时是可以选择直接适用的。而规范条文说明,因为有规范正文存在,条文说明只是在审判过程中,不会被直接作为审判依据或参照写进判决书内,但会作为法官审判时参考文件。
各类文件在诉讼中适用原则:


六、条文说明具体体现-有专门知识的人
 1、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非万能的,法官仅对法律知识运用,理解,适用较为精通,对一些较为专业的技术,例:笔迹签定,事故原因调查等并非专业人士,包括对《建规》的理解与适用。
2、如碰到因设计原因导致重大事故责任罪时,公诉人会要求技术鉴定人(有资质要求)、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无资质要求,例:规范组)出庭,对于部分专业问题或专业知识作出解读。
例:法官或公诉人会就某一具体设计问题,请规范组老师或专家,针对设计是否违反规范要求,或是否符合规范编制精神,作出相应的意见,此时,专家同样依据条文说明,对相关规范条文作出理解。此类问题已有先例,某地设计防火间距问题,规范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审判时直接咨询规范组,并参考规范组意见,作出判定。
3、条文说明是依附于规范,主要作用为辅助理解,填补漏洞。所以,它的效力不可能高于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与应用,比规范本身更具操作性。在设计过程中,如果违反了图集,会直接注明,与图集不符,但如果违反了图示或条文说明,并不会说违反图示,或条文说明,会直接指出违反与条文说明相对应的规范主条文,图示与条文说明成为了参考依据。



总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只有法律,法规才能作为审判的直接依据,且不能拒绝适用,其他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时,法官也应参考适用 。当与法律法规冲突时,法官可以选择不适用,但不能宣布无效。(李慧娟种子案)
其他规范性文件 ,法官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
条文说明不会作为直接的依据写进判决书,但可能体现在参考文件中,及专业知识的人辅助理解意见中。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下篇预告:
《法律常识》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法律常识》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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