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四:事故调查报告(一)

《法律常识》四:事故调查报告(一)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导读: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程序及内容

事故调查组级别

事故调查组级别

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二、《GWY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行政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安全事故对行政领导追责机制


2019年12月31日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文件明确勘察设计行业实行终身责任制,至此,每当新闻报道看到某地出现重大安全事故,随后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让广大设计师闻之色变,特别是涉及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重大事故时,除了为死者默哀,为伤者祈祷,也会特紧张,担心某位同行会因此而承担刑事责任。今天仔细聊一下事故调查报告相关内容。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重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015 年 4 月 2 发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程序及内容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GWY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GWY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GWY。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防止先瞒报,后补充)
(三)、安全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由GWY或者GWY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调查主要内容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二、《GWY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一)、行政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责任归属
1、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二)、安全事故对行政领导追责机制
1、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5、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6、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总结:

1.了解重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

2.了解事故调查级级别与职责。

3.熟悉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4.熟悉安全事故发生后追责的机制与级别。

本篇文章,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GWY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下篇预告:
《法律常识》五:事故调查报告(二)-行政与刑事证据转换,量刑建议处理。
《法律常识》六:设计炒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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