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三: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法律常识》三: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一、法律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法律的可预测性

 法律的正当性

 两者冲突时优先级

二、法不溯及既往

法律的溯及力(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三、适用原则-从旧兼从轻 

四、《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解读




在工程界,技术法规时时更新,使得设计,施工,验收经常碰到一个问题,项目在设计时依据的是原有技术法规,施工或验收时,相应技术法规有了更新,常常使得工程师在设计,验收时无所适从,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参照法律界两条原则,解决设计,审查,施工,验收时的技术法规选用原则问题。


一、法律可预测性与正当性

无论是法律,或是技术法规,在适用时均需要符合两个目标。

 可预测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指法律(技术法规)在实际与实践的运行过程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结果的出现所作的预测。

实现途径:尽量避免武断的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法律规范基础上

 正当性:

实质法治的要求: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否正当的或正确的。

实现途径:通过通用某些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与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冲突:

法律(技术法规)可预测性越高,人们有效的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工作的可能性越大,法律(技术法规)的正当性越高,人们安排和计算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

优先级:两者之间出现冲突时,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通常的优先性。

可预测性保证的是行为人对法律的信赖利益,控制的是国家机器随意更改法律,将行为人之前的决定或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 即在任何时候,行为人在做出决定或行动时,只需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即可以大胆放心的去做出某个决定或行为,也无需担心后续法律法规变更时,将现在的行为定义为违法行为。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

新的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各国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有的采取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行为时法主义);有的采取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裁判时法主义);

西方在古罗马法中就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即法律只能面向未来,不能面向过去。他们认为用今天的观念去评价过去的行为,用当今的法律去处罚过去的行为,是非常荒诞的,在西方法治社会,法律没有溯及力也一直是占据着统治地位。

我国早在战国秦朝的商鞅变法时期,提到「事皆决于法」,和如今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一个意思,指的是“行为时没有法律规定”,而不是“行为后没有法律规定”。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主要指行为人之前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采取适用旧法的原则,新法不具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新法,从旧兼从轻,即要求裁判时在适用新法时,采取的原则,基本采用以下三种方法:

(1).采取从轻原则:即一概适用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

(2).采取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3).有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唐朝立法是我国古代立法的巅峰,在《唐律疏议》中也有提到「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这和如今的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一个意思。

国外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本条立法法的最权威解释,是2015年修订前的解释,2015年之前,本条立法法为第八十四条。解释来源: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溯及力的规定。(当然适用技术法规)

法的溯及力:

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效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法作为社会的行为规范,它通过对违反者的惩戒来促使人们遵守执行,人们之所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接受惩戒,就是因为事先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指导和警示作用。

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法只对其生效后的人们的行为起规范作用。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将要受到惩罚,就没有安全感,也没有行为的自由。因此,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

国外大多数国家都承认这一原则。我国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也就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因此,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这是一个原则,但是,任何原则都是相对的,都可能有例外。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如刑法的从轻的规定就是如此。因此,本条规定,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法律规范可以有溯及力。这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法律、法规、规章等特定的调整对象,不是泛指,不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溯及力。
特别注意:法律法规溯及过往,调整对像是为了保护相对行为人的利益,而非为了保护多数人利益。当两者冲突时,仍应遵循这个原则。
总结:从法律适用角度来说: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是选择法律适用时两大主流观点。
技术法规理应遵循上述原则。
一份工程设计文件完成设计后,审查时即应以设计时技术法规作为审查依据;当工程建成完工后,验收标准应以审查通过文件及相对应的技术法规作为验收依据。
例外:除非新技术法规对原设计项目更有利,否则不得随意以新实施的技术法规来作为验收标准。不能以保护多数人利益为由,随意违背适用的基本原则。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下篇预告:
《法律常识》四:事故调查报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换
《法律常识》五:设计炒更-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往期推荐

《法律常识》一:条文说明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法律常识(二)-工程验收不合格,建设方承诺整改函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常识-工程设计图(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


《建筑师-悬顶之剑》三:判罚强条尺度因素(二)-技术篇


《建筑师-悬顶之剑》三:审查强条考虑尺度因素(一)法理篇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之-降低资质


《建筑师-悬顶之剑》三:判罚强条尺度因素(一)-法理篇


《建筑师-悬顶之剑》二:强条处罚依据与处罚原因


《建筑师-悬顶之剑》一:标准、规范、规程


如何理解规范(五)-技术法规理解与应用举例


如何理解规范(四)-穷尽规则-方得适用原则


如何理解规范(三)-规范的解释方法


如何理解规范(二)-技术规范局限与缺陷


如何理解规范 (一) :理解规范前提条件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论建筑”(ID:uvw-37)。大作社经授权转载,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大作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