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六:设计炒更-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常识》六:设计炒更-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原创|法论建筑 
                                              作者|唐海奇
         


 

   
   

一、 “炒更”-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是否违法行为?

二、“炒更”-炒更协议的合同性质。

三、“炒更”-责任事故由谁承担?谁是最终责任人?



   

   
   

杭州市临平区杭州冰雪大世界“6·9”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设计行业,多数设计师或多或少的做个私活,俗称“炒更”,在房地产火爆的时候,可能部分专业设计师,“炒更”收入高于上班收入也属正常,那么,“炒更”究竟属于哪一类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因“炒更”设计文件不合格,引发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究竟该由谁承担?

一、炒更-个人是否违法行为 

首先,明确一点,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允许设计人员 “炒更”,这个是肯定的。同时,“炒更”的性质也不同于勘察设计合同“分包”或“转包”,两者主要区别在于“分包”或“转包”,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满足一定的硬性条件 ,而“炒更”只要求相对人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即可。并不要求“炒更”设计师具务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

  我国是实行设计院资质,而不是个人资质核准。除签署设计合同时,建设方特别指定项目负责人,设计师人员的情况外,只要接项目的设计院有相应的资质,“炒更”无论找的是谁来做设计,基本上没什么关系。但是,“炒更”项目一般情况下,由于设计时间短,专业配合难,没有有效的校对审核质量管控,设计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也是事实。

二、 炒更-合同性质

一般情况下,“炒更”双方当事人会就单个项目口头约定或草签一份简单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例如,项目名称,面积,设计单价,付款方式,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等。如何看待“炒更”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呢?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编,将合同分为了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准合同等三大类。

(一)、典型合同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 第二分编 第九章 典型合同中,规定了19类典型合同,包括了《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一般简单设计协议并不包含在《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

(二)、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67条规定,可以把协议视为最相类似的合同,承揽合同。

(三)、承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第七百七十六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其中,《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炒更-因设计文件原因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

炒更-因设计文件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责任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七编 侵权责任编中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如果因“炒更”设计文件原因导致事故或经济赔偿,首先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委托做项目的人先行承担责任(具体为出图的单位),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炒更”设计人员追偿。

   
总结:
     
1.个人“炒更”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只要求“炒更”设计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炒更”项目设计文件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对设计单位而言,反倒存在非法出借资质的可能性,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炒更”协议为非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可以参照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则。
     
3.因“炒更”设计文件导致民事责任,(经济赔偿)首先应由甲方(出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视情况向“炒更”设计人员追偿。可以确定的是,基本上与图签上是否有签名无关。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论建筑”作者:唐海奇(ID:uvw-37)。大作社经授权转载,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大作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