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验收签字问题:
四、法律角度解读建设单位承诺函:
1、《民法典》如何看待甲方承诺函
2、《刑法》如何看待甲方承诺函
五、建设单位承诺函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
项目完工后,验收阶段出现的问题较多,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解读验收签字问题。
一、建设工程验收的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2)、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6.0.6条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定: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 施工 设计 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条文说明: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就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予以确认。
参与验收各方都签字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办理相应法定程序,建设工程才能投入使用。
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责任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很明确,处罚也是对建设单位,由此可见主要由建设单位承担不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三、建设工程验收签字问题:
1、正常情况下,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组织进行验收,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
偶尔出现情况:部分工程未达到验收要求,或施工单位未完全按图纸进行施工,为了进度付款要求,或建设方为了其他行政审批的手续办理,提前组织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
2、在工程不具备验收合格条件下组织验收工作,同时要求设计单位在验收合格报告上签字。此时设计单位陷入两难境界,
(1)不同意验收合格,影响建设方行政审批手续办理,无形中得罪建设单位。
(2)同意验收合格,设计自身承担不可预知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也可能是行事责任。
3、此时,善解人意的建设单位会提出:由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出具承诺函件,主要的承诺事项有以下两项:
(1).项目在正式投入使用前,对验收中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整改,且无条件完成整改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2).验收时签字同意项目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均由建设单位承担,与设计单位无关。
那么,建设单位做出承诺,能否完全对设计师部分免责或完全免责,主要还是取决于承诺的范围及事项。
四、法律角度解读建设单位承诺函:
(一)、《民法典》角度:
当事人双方签字不追究责任协议(承诺书)时,是否有效,需要具体视情况而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自愿签订,意思表示真实。
(2)、承诺书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3)、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益,不能超出一定限度;没有侵犯第三人利益。
2、建设单位承诺函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大部分当然无效,
3、无效的原因有二:
(1)、验收不合格的因素多种多样,可能涉及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构造安全,公共安全利益,也可能涉及具体某一产权人(第三人)的利益,建设单位对承诺事项并没有处分权益。
(2)、建设单位承诺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而无效。
4、发生安全事故时,建设单承诺函件是否成为设计师免责事由:
(1).别太天真,承诺函直接无效,还想免责?
5、民法典相关条文援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刑法》角度:
1、刑法中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以下几个相关概念: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被害人承诺 (同意)、
(4)、法令行为、
(5)、正当业务行为、
(6)、被害人自陷风险
上述概念是指:指排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通俗说就是,行为人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因为上述理由,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行为。
2、被害人承诺 (同意)
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如果被害人承诺有效,则阻却违法性。
3、建设单位承诺,建设工程不合格,要求设计单位先行签字同意验收合格,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设计单位签字后,如发生安全事故,设计单位从刑法 被害人承诺角度,能否免责?
答案依然是否定的。
4、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
(1)承诺范围: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
(2)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事项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对象:承诺者既承诺行为,而且承诺行为结果
(4)承诺真实:要求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
(5)承诺时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6)现实承诺:被害人必须有现实承诺
(7)承诺限制:经承诺行为不得超出承诺范围,行为本身不违法
重点理解:
被害人承诺仅限于承诺人可支配的权利,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才能排除犯罪的成立。
承诺自己可支配的法益,也有一定的限度,不包括生命、重大健康权(重伤)。对于自己法益的承诺,原则上,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人格权承诺无限制 、人身自由权承诺无限制、人身健康权的承诺仅限于轻伤以下的。
(1)、生命法益
生命是最重要的法益,刑法对其采用绝对保护原则。
(2)、身体健康法益
身体健康法益是仅仅次于生命法益的重要个人法益。被害人不能承诺可能造成其身体永久性伤残的伤害行为,也不能承诺违背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伤害行为。
(3)、个人的自由权、人格权和财产权法益。这几项个人法益,个人一般有承诺权,但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始得阻却违法性。
具体理解如下:
①、财产可以放弃:如甲承诺让乙烧掉自己家房子,乙照办,乙行为无罪;
②、名誉可以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照办,乙行为无罪;
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里一天,乙就会按照甲的意志把甲锁在一天以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④、健康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放弃。一般可以在轻伤范围内放弃。超过轻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⑤、不能承诺放弃生命权,如安乐死,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五、建设单位承诺函有效需要满足的条件:
建设单位自身为建筑工程产权人,使用人,对部分轻微瑕疵工程,不涉及人身权益,不涉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事项承诺,方为有效。
(1)承诺范围:仅限于建设单位自身利益,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公共安全等事项。
(2)承诺能力:仅限于财产性权利,不涉及人身安全等法益。
总结:项目负责人在签字验收时,应针对现场实际问题严格把关,签字即为终身责任制,如确因各种原因,需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时,应仔细 甄别建设单位承诺函中承诺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成为设计师免责事由。
本篇文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文件整理。
下篇预告:
《法律常识》一:条文说明是否具备法律强制效力
《法律常识》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往期推荐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法论建筑”(ID:uvw-37)。大作社经授权转载,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大作社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